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发挥党委的引导、规范和督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党委对决策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领导责任;院长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负责。党委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党委班子自身建设规划;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党建工作计划、纪律检查工作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有关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全局性重大工作思路;学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学院内部重大人事分配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建立;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财务预决算方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调整;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安全稳定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提交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学院师资队伍、干部队伍、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晋级晋职的工作方案;干部的任免,人事调整等。
4、审议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综合治理等规划或方案,讨论决定学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
5、做好统战工作,审议党委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等有关重要工作汇报,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6、其它需要党委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党委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定;院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商定。各党委委员或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填写《党委会议题征集审批表》,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
第九条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党委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与会党委委员及有关人员,并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各党委委员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第十条 凡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议程。
四、议事程序及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党员院领导、院长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院长办公室主任等。非党委委员的与会人员不参加议题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扩大)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四条 党委(扩大)会议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扩大)会议上,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及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扩大)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党委委员(或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单说明,与会成员会上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在重要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提人选。对未经组织部门考察的干部不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并经主持会议的书记审阅后送阅。
第二十二条 党委(扩大)会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将受到追究。
五、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所作决定和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单位发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每季度将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汇总并报告党委,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